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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扶贫办主任杨朝中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0-01-25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阅读次数:0  【字体:   

构建“大扶贫”格局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修订后有哪些新特点?如何将这部能够为贫困地区父老乡亲带去福音的法规切实落到实处?昨日,省扶贫办主任杨朝中向记者一一作了解答。

  问:即将施行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与1996年11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扶贫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特点?

  答:新《条例》与1996的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三个新特点:

  一是新《条例》立意更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新《条例》总则进行了明确阐述,在具体条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新《条例》明确提出要通过扶贫开发,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不再简单地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解决眼前温饱和摆脱贫困,从而使扶贫开发成为社会面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强调在扶贫开发中要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把扶贫开发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结合起来,使扶贫开发在一个更加科学的层面上来展开,使贫困地区的发展更具可持续性;把以人为本作为管总的原则,把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作为扶贫开发最主要的内容,从而在扶贫工作中建立起长效脱贫机制。

  二是新《条例》内容更丰富,体现了“大扶贫”的理念。从条款来看,由34条增加到49条,增加了15条;从文字篇幅来看,1996年《条例》2541个字,新《条例》4707个字,增加近一倍。条款和文字的增加,使其承载的内容更多、更广泛。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完善了扶贫开发内容,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拓宽了社会扶贫领域。尤其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的是,增加了大量社会发展事业方面的条款,除了强调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外,二十四至三十条专门用七条对贫困地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减灾防灾等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老《条例》所没有的,这也充分体现了“大扶贫”的理念。

  三是新《条例》明确了更多的发展途径和措施,体现了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要求。要求把区域经济的发展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等途径,壮大区域经济实力,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同时将扶贫开发的有效运作和管理方式如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搬迁、连片开发和项目资金管理等,上升为法律条款,进行了固化;还将国家在农村的一系列建设项目和行业政策,明确为扶贫开发的途径和促进措施。这些制度安排更加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对扶贫行为更具约束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问:我们对比两个条例发现,新《条例》不仅比老《条例》的篇幅增加了许多,而且很多条款也作了很大的修改,有的甚至重新起草,请问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主要是三点考虑。一是扶贫开发面临的宏观形势和社会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扶贫开发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全社会的扶贫能力大大提高;党在农村政策的重大调整,使扶贫开发的努力方向更加清晰。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农村全面实行低保政策等,要求调整扶贫开发思路,确保农村减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党的十七大对扶贫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以两项制度衔接为主要内容,完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实行新的扶贫标准,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扶贫开发的针对性,把尽快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重点帮助他们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大社会扶贫力度等等。这些新精神,要求开发式扶贫的方向、内容、途径、政策等作出相应调整。

  三是扶贫开发的工作措施在不断完善、创新、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将整村推进、雨露计划、产业化扶贫等作为扶贫开发的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措施,强力推进,不断将扶贫开发引向深入,逐步探索出了片区开发、大扶贫等新形势下的扶贫模式。这就要求,新时期的扶贫开发不能仅仅就专项扶贫谈扶贫,而要将专项扶贫与农村政策、社会力量的整合结合起来。《条例》的修改完善,就是要紧跟形势的变化,体现“大扶贫”的概念,对各项扶贫措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问:基层对加大扶贫投入和扶贫资金项目的分配管理,非常关心,请问,如何加大扶贫投入?如何保证投入到项目、到基层?

  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一直非常重视,并逐年加大投入,有力地推动了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2009年,中央扶贫资金对我省增加1亿多,省里对七个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增加了7000万元投入。2009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规定,对老区建设资金连续三年每年递增1000万元,对插花贫困地区每年新增1000万元。

  虽然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每年在增加,但远远不能满足贫困地区发展需要,需要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整合到扶贫开发中来。对于如何加大扶贫投入,《条例》第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府财政扶贫资金逐年增加,并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同时要求各级财政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关于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这一直是扶贫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中专门用第四章一共十五条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条例》从管理原则入手,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扶贫资金的筹集、来源、分配、管理和使用绩效考核等方面又作了制度性的安排。为了强化《条例》的约束力,《条例》还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明确了法律责任。

  这些新规定,都是在对近些年扶贫开发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炼、深化成法律条款的,具有强制性和操作性。我相信,只要我们都按照《条例》去执行,扶贫投入一定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到项目。

  问:据我们了解,各方对新《条例》的反应都很好。请问,执行新《条例》最大的难度在哪里?如何保证《条例》的执行?

  答:构建“大扶贫”格局,既是新《条例》的最大亮点,也是《条例》顺利施行的最大难点。

  《条例》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扶贫责任予以了明确,也对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作出了相关规定。要将扶贫开发的各方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合力,单靠扶贫部门去动员、去组织、去协调,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也需要社会各界提高对扶贫开发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意识,积极主动投入到扶贫开发中来。

  下一步贯彻施行《条例》,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一个大宣传、大普及、大贯彻的热潮,请我们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条例》,普及《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依照《条例》办事。全省各级扶贫部门将带头贯彻施行《条例》,依法开展扶贫,推进扶贫工作法制化。

  第三,加强对《条例》施行的监督。除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对扶贫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外,我们将紧紧依靠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各级人大的依法监督,确保《条例》顺利施行,确保依法扶贫取得更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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